杭州火星研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盛园园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394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火星研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盛园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834.64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驳回申请人盛园园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39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