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立博体育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立博体育印发<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通告如下配租相关事宜。

一、本通告适用于余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余杭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并落户5年(含)以上;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标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4.申请家庭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余杭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标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住房且在5年(含)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余杭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或持有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区内的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主申请人拥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含)(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6. 申请家庭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余杭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标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住房且在5年(含)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余杭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或持有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区内的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

6.申请家庭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三、申请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交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主申请人登入“杭州市民卡”APP或“看余杭”APP,进入【筑巢安居】-【公租房一件事】-【货币申请】或【实物申请】进行资格申请。

(二)审核。社区、街道对辖区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材料统一上报到区住建局,进行再次审核,审核结果确认后,在余杭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区住建局牵头会同区人社局、区公积金中心、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流转审核。审核结果确认后,申请人自动获得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包括实物配租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按以下四个档次分级保障:

第一档: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第二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档: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按人均保障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户均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的原则确定,其中: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一档、第二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按:

单人户和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三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四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档)、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第四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按:

单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六、申请家庭在房产核查区内的下列房产纳入核查范围: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私有房产;

(二)申请家庭承租的各类公房;

(三)申请家庭房屋已拆迁(含货币安置)的; 

(四)申请家庭有农村批地建房或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的。 

以上各项中所涉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查范围。房产核查以《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租赁证》中注明的承租人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对象为准。

七、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在保家庭申请公租房实物房源方法为:

(一)发布公告。区住建局确定配租房源基本情况、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发布配租公告,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房源登记。

(二)房源配租。区住建局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司对具有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照公告流程进行实物房源资格审核、公示、配租等工作。

(三)轮候制度。保障家庭因配额数量不足未能纳入当期配租名额的,可主动申报登记往期房源,实行轮候,轮候期内根据配额情况按往期房源登记顺序号予以保障。

八、公租房实物动态复核方法为: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公租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累计不超过6年。区住建局对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房产、收入、财产、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动态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九、保障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自取得各类房产之日起(以网签时间为准)主动向区住建局申报,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退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

十、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司负责做好实物配租合同信息登记、巡查回访等相关工作。

十一、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日常租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九)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对有第5、6项规定情形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十二、保障家庭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保障家庭成员相关违规信息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二)保障家庭成员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企业、镇、街(开发区)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信息,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区住建局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十四、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区住建局监制。

十五、本通告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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