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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芳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46号),申请人王芳琴请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于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8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3、支付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931.03元;4、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9日工资12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7月16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