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复医院: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虹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551号),申请人徐虹艳要求:1、确认与你单位自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4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2、你单位支付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4月8日劳动报酬20682元;3、你单位支付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4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364元;4、你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50元;5、确认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9日解除。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7月3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