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推进严格规范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根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立博体育开展2025年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编制工作的函》要求,结合余杭区卫生健康领域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一)学校(含幼儿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六)采供血机构(特殊血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七)托育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二、监管内容
(一)双随机监督检查
1.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根据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博体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和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立博体育省级双随机抽查要求,开展国家和省级双随机抽查任务,并按照要求时间完成抽查任务。
2.部门联合双随机。牵头或配合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于11月30日前完成抽查任务。
(二)专项监督检查
1.依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立博体育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工作,任务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2.依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立博体育加强卫生用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卫生用品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重点卫生用品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
3.依据省疾控局、省教育厅《立博体育印发浙江省2025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任务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4.依据杭州市卫健委《立博体育印发2025年杭州市使用有毒化学品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
5.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立博体育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
6.依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立博体育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一函〔2024〕110号)要求,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线上),任务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7.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立博体育深入开展2025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抽查工作,任务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
8.其他:依据国家、省、市下达的专项监督检查,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开展。
(三)风险预警等事件触发式检查
根据风险调度中心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投诉举报、协查核查等事件线索,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处置、闭环管理。
(四)其他检查方式
根据年度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履职情况层级稽查方案和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开展的现场检查。
三、监管重点
(一)学校卫生。重点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重点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全面落实饮用水水质要求。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重点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重点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
(六)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七)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八)放射诊疗机构。重点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放射治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等。
(九)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重点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十)预防接种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十一)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十二)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重点检查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十三)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十四)医疗废物处置。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十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十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十七)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
(十八)医疗机构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生物医学研究管理和政策落实等。
(十九)医疗美容机构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执业人员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和医疗文书管理等。
(二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制度建立及实施;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二十一)特殊血站。重点检查执业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与运输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十二)托育机构。重点检查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管理、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儿童健康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立博体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立博体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精神,加强依法行政,强化联合检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实现监管“管住风险、无事不扰”,力争部门、层级、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达60%以上。
(二)严格规范执法
1.合理抽取检查对象。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效减负,强化信用支撑,合理抽取检查对象。
——对不同事项抽到相同检查对象,要统筹安排合并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检查,并严格规范重点检查的程序。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强化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改革成果应用,发挥非现场智能监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的作用。检查对象已实施全环节全要素智能监管的,不再列入抽取检查对象;部分环节实施非现场智能监管的,应当降低随机抽查比例;非现场智能监管能覆盖的检查内容,要避免再次人工现场检查,2025年非现场执法检查率≥8%。
2.做好检查准备。确定检查任务后,检查人员应按照卫生健康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要求,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具体检查项目和程序的梳理确认,做好检查文书资料和检查用仪器设备的准备,实现检查全程可追溯化管理。
3.依法实施检查。实施行政检查时,持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行为码,对行政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所有行政检查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上制定实施。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三)强化结果应用
1.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构成违法的,提出监督意见,加强指导。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违法行为符合轻微不予处罚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立博体育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规定作出轻微不予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对落实整改情况做好复查,形成闭环管理;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合并一案处理。
2.检查结果共享应用。建立问题线索抄告、通报、交办机制,做好处罚结果的通报。除依法不应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及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推动信用监管。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精准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