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文旅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促进健康土壤培育,提升耕地综合产能,推动绿色低碳农业发展,现将《余杭区有机类肥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5月16日
余杭区有机类肥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生产与施用有机类肥料是充分利用有机废弃物、解决环境污染、实现农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是开展农田地力培育、提升土壤肥力的有效措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立博体育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立博体育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和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立博体育印发《立博体育深入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农发〔2024〕87号)精神,结合余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领域及重点
为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对以下领域进行重点扶持:
(一)高标准农田地力提升项目区、垦造耕地、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蔬菜功能区等;
(二)连片种植粮油、蔬菜、茶叶、水果、花卉等作物区域;
(三)粮油、蔬菜、茶叶、水果、花卉等种植大户及家庭农场;
(四)各地要建立有机类肥料补贴量控制和使用田块轮换制度。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NY525-2021)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时,种粮大户申报使用商品有机肥补贴的须种植不少于申报面积5%的紫云英,其他有条件种植的也应积极种植紫云英。
(五)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扶持政策及标准
施用用户:按其施用商品有机肥〔NY/T 525〕、生物炭基肥料〔NY/T 3041〕、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土壤调理剂〔NY/T 3034〕的数量给予300元/吨的补助,对推广应用生物有机肥〔NY 884〕按1000元/吨标准补助。每个用户商品有机肥最低补助使用数量为20吨,生物炭基肥料、生物有机肥最低补助使用数量为10吨,复合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最低补助使用数量为5吨,每个用户最高总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计划与申报
为了确保我区商品有机类肥料推广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于有机类肥料的生产、销售企业及施用用户购买与施用实行年度计划制、公开征集制(框架协议采购)和扶持申报制。
(一)实行年度计划制
为确保预算资金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我区对商品有机肥实行年度计划制。各施用用户要根据下一年商品有机肥使用计划向其所属镇(街道、文旅集团)提出申请,由镇(街道、文旅集团)汇总后于3月底前集中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下达的任务,结合各地申请上报计划情况,以文件形式下达镇(街道、文旅集团)年度推广计划任务。对于没有提出申请的或下达计划任务之外的,原则上不予以补助。
(二)实行公开征集制(框架协议采购)
为确保有机类肥料的有效供应,维护市场秩序,我区对有机类肥料实行供应公开征集制。按年度确定3-5家单位作为我区推广补助的商品有机肥〔NY/T 525〕生产企业;其他有机类肥料每类确定1-2家单位,其供应的有机类肥料在我区施用,农户可享受财政补助。未入选的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供应的肥料在我区使用,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实行扶持申报制
为使扶持政策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我区有机类肥料推广应用补助实行申报制。施用用户通过逐级申报,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查各镇(街道、文旅集团)的申报材料,核定施用用户补助额度。同时,分别组织相关人员,整理申报材料,建立工作台账,完成书面总结,作出绩效评价。详细申报程序:施用用户要申报补助的,必须于当年10月10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表,申请表须经所在镇(街道、文旅集团)农业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并由镇(街道、文旅集团)农业部门组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时还须提供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单位购买有机类肥料的发票(开具的发票要注明生产企业及总养分和有机质含量)、支付凭证及照片等佐证材料。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资金拨付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经审核以“一卡(折)通”、“民生直达”、“余省心”等形式将补助资金下拨到施用用户的帐户。
(二)资金管理
为切实提高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客观,防止发生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现象,要求建立有机类肥料原料采购、生产、销售、施用情况稽核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各施用用户要做好有机类肥料购买、施用情况的登记,提交如实反映有机类肥料来源、数量、施用田块等情况的登记表;各生产企业要认真做好有机类肥料生产、销售和质量检测(按生产批次)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原料来源、生产、销售去向及产品质量等情况;销售企业要做好有机类肥料购销统计工作,如实反映肥料来源、销售去向等情况,以便于各级部门稽查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组织财务审计和日常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转手倒卖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用户和企业,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扶持资格的同时,取消其所有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五、产品质量监管
产品质量的好坏是全区有机类肥料推广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将实行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农业部门三级联动,切实抓好有机类肥料的质量监管工作。各生产企业对于每一批次的有机类肥料必须进行质量自检,应向销售企业和用户提供自检报告,如自检未达标的产品不得出厂;各销售企业必须承担有机类肥料质量监管的主要职责,对所经销的有机类肥料,在生产企业提供自检报告的基础上,登记肥料来源,进行质量抽检,对于抽检不合格的有机类肥料必须退回厂家,不得销售;区农业农村局作为主管部门,将对我区范围内施用的有机类肥料质量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勒令退回生产企业,如因质量问题造成农户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生产和销售企业经济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一)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生产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将有机类肥料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本细则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立博体育印发<余杭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农发〔202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附件1 余杭区有机类肥料推广施用补助申请表.wps
余农发〔2025〕63号立博体育印发《余杭区有机类肥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