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援队伍,是指在余杭区民政部门注册、区应急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能够承担区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等辅助救援任务,以及在平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的社会救援队。
第二条 队伍补助资金纳入全局年度预算,由负责科室组织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补助资金的申请,提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使用和划拨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队伍培育管理资金和其他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五条 培育管理资金主要用于队伍管理建设、应急救援装备维护、场地租赁、物资使用等方面支出。
第六条 其他补助资金包括装备新增采购报销及救援队员人身意外保险经费等。
第七条 补助资金分配方式:
(一)培育管理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队伍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每年不高于10万元给予队伍运行管理补助经费。
(二)其他补助资金。设备装备新增采购及救援队员人身意外保险经费按照年度实际发生额度30%给予补助,单支队伍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当年我区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需要等,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出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补助申请的期限为每年度9月30日。
第十条 补助申请由社会救援队伍提出,并填报《杭州市余杭区社会救援队伍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补助资金的审核、申请、发放等工作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社会救援队伍公用账户,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应急救援能力达不到相应标准、不听从指挥调度延误应急救援、考核不合格的队伍,核减或追缴其本年度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