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莫云法,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4051,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乡**村*组;
朱国珍,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4026,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乡**村*组。
2025年6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所有的余杭区余杭街道白云深处小区竹翠轩**号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2025年6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6月4日11时1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余杭区余杭街道白云深处小区竹翠轩**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经执法人员核实,涉案房屋所有人为莫云法、朱国珍,通过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综合现场检查、房地产分户平面图比对及第三方测绘数据,发现当事人所有的余杭街道白云深处小区竹翠轩**号进行了如下建设,为:在主体房屋西侧扩建建筑一处,占地面积约14.52平方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中反馈意见“该建筑行为未经规划审批许可,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6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基本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6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涉案房屋现场拍摄情况;
3.2025年8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余杭街道上文山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各2份,证明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存在违法建设的事实以及对违法建设面积的核实情况;
4. 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的《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地产分户平面图》、《人口信息证明》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所有权人基本信息及规划原状;
5. 杭州五维测绘有限公司制作的《测绘报告》1份,证明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余杭街道白云深处小区竹翠轩**号违法建筑物的测绘情况;
6. 本机关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证明涉案房屋违法建设的规划审批情况。
2025年10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余杭罚听告字〔2025〕第000032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请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莫云法、朱国珍所有的余杭区余杭街道白云深处小区竹翠轩**号未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
鉴于当事人所有的余杭区余杭街道白云深处竹翠轩3**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1处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约14.52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16日
